下载后可任意编辑6.7.1 动火管理制度 TYDS/ AQ 安—G—0211 目的 1.1 为加强公司生产区域的动火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生命和国家财产的安全,制定本制度。1.2 本公司生产具有易燃、易爆的特点,动火作业必须严格根据制度执行,禁止违反动火六大禁令。2 适用范围2.1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生产区域动火作业分类、安全防火要求、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安全作业证》的管理等。适用于公司生产区域易燃易爆场所的所有动火作业。3 法律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制度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根据本制度达成协议的各方讨论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制度。 GB50016-2024 建筑设计防火法律规范 GB50160-2024《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法律规范》GB50140-2024《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法律规范》AQ 3028-2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法律规范 4 定义4.1 动火作业在工业生产、易燃易爆区域内,以及在使用过的输气管线、容器等设备或盛装过易燃易爆物品的容器上,从事任何能直接或间接产生热和火花的工作,如:动用气割、气焊、电焊、电炉、火炉、喷灯、明火熬炼、机械切割、机械磨削、机械撞击、塑料焊以及非防爆型电动工具(电钻,电锤)的作业和其它各类能产生明火、火花、高温表面的作业,4.2 动火六大禁令4.2.1 动火作业证未经批准,禁止动火;4.2.2 不与生产系统可靠隔绝,禁止动火;4.2.3 不进行清洗、置换不合格,禁止动火;4.2.4 不消除周围易燃物,禁止动火;4.2.5 不按时做动火分析,禁止动火;4.2.6 没有消防措施,禁止动火;4.3 动火申请人动火申请人是填写动火申请报告,并向动火批准人提出动火申请的作业单位现场负责人,是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现场负责动火作业的组织者。4.4 动火监护人动火监护人是经过安全培训,由动火作业单位指定在作业现场对动火作业过程实施安全监护的人。4.5 动火批准人动火批准人是负责审批工业动火申请报告的责任人,是有权利提供、调配、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协调风险控制资源的属地最高管理者或其授权人(车间授权人可以是主任、厂级授权人可以是副厂长,总工程师或副总工程师)。4.6 动火监督人动火监督人是由动火批准人指定对动火作业现场安全情况实施监督检查的人。动火监督人应经过培训,熟悉动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