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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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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附件 2: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共有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进一步理顺本市住宅区物业服务交易活动中各方主体的法律关系,保障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的收益权,维护业主大会对物业服务费用等业主共有资金的所有权、管理权,根据《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业主共有资金】本办法所称业主共有资金是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业主大会所有的资金。第三条【适用范围】住宅区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登记后,经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对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第四条【管理主体】业主大会是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业主自我管理组织。业主大会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共有资金的归集、使用、管理和监督。第五条【管理方式】业主大会决定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对物业共用部分实施管理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或其它管理人签订书面合同。1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业主大会决定自行管理物业共用部分,需要采购专业服务的,应当由业主大会与专业服务企业签订专业服务委托合同。业主大会在决定自行管理之前,应当对拟定的详细的自行管理方案以及应急保障措施进行表决,并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第六条【管理规约约定和业主大会会议决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管理规约应当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物业共用部分管理方式;(二)业主大会的权利义务;(三)业主与业主大会的法律关系;(四)业主共有资金交存、使用和财务管理制度;(五)业主拖欠物业服务资金、专项维修资金和其他分摊费用的认定和追缴办法;(六)公示欠费业主名单、限制业主共同管理权利、收取滞纳金等惩戒措施和具体实施主体;(七)其他需要在管理规约中约定的业主共有资金有关事项。管理规约对以上内容未约定的,可以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后,及时在管理规约中增补。第二章 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第七条【共有资金账户的开立】住宅区业主大会到银行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 分类存储业主共有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2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 业主大会依法成立并登记;(二) 业主大会已设立监事会;(三) 业主大会会议已就开立业主共有资金账户作出决定;(四) 本住宅区业主已领取业主一卡通;(五) 应当是符合本办法第六条的相关规定;业主大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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