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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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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北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检查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检查员管理,法律规范检查行为,推动《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以下简称药品 GMP)和《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法律规范》(以下简称药品 GSP)的实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认证管理办法》和《关于印发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法律规范检查员聘任及考评暂行规定的通知》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北京市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是指符合有关条件,经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局)培训和考核合格,列入北京市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库,从事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的人员。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的聘任、解聘、培训、考核、年度考评、选派与使用等相关工作。第四条 市局全面负责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管理工作,实施动态管理;北京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以下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称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负责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培训、考评等相关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第五条 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各项规定。第六条 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 遵纪守法,恪尽职守,廉洁奉公,品德优良;(二) 熟悉药品管理法律法规、药品生产、经营质量管理;(三) 药品 GMP 检查员应是本系统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原则上至少有 5 年药品生产质量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四) 药品 GSP 检查员应是本系统内具有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或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原则上至少有 5 年药品经营质量管理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方面的工作经历;(五) 身心健康,能够胜任检查工作。第七条 药品 GMP、药品 GSP 检查员的聘任程序:(一) 各有关单位、部门推举,由本人填写《药品 GMP检查员申请表》或《药品 GSP 检查员申请表》,并经所在单位、部门签章确认后报市局。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 市局对各单位、部门报送的《药品 GMP 检查员申请表》或《药品 GSP 检查员申请表》进行审核。经市药品认证管理中心组织初任培训、考核合格的,由市局聘任为药品 GMP 或药品 GSP 检查员,颁发《药品 GMP 检查员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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