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北京慢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筹)股权代持协议书 甲方:住所地:身份证: 乙方:予墨信息技术(北京)有限公司 住所地:北京中关村海淀区中关村东路财智国际大厦 2 层法人:曹雪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甲方委托乙方代为持股事宜达成协议如下,以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委托内容 1.1 甲方自愿委托乙方作为自己对北京慢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筹)(以下简称“ 公司”)人民币 10 万元出资(该等出资占公司注册资本的 0.5%,下简称“代持股份”)的名义持有人,并代为行使相关股东权利,乙方同意接受甲方的委托并代为行使该相关股东权利。 第二条 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行使的权利包括:由乙方以自己的名义将受托行使的代持股份作为在北京慢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筹)股东登记名册上具名、在工商机关予以登记、以股东身份参加相应活动、代为收取股息或红利、出席股东会并行使表决权、以及行使公司法与北京慢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筹)公司章程授予股东的其他权利。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与义务---------------------------------------------------------精品 文档---------------------------------------------------------------------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3.1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出资者,对北京慢公社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筹)享有实际的股东权利并有权获得相应的投资收益;乙方仅以自身名义代甲方持有该代持股份所形成的股东权益,而对该等出资所形成的股东权益不享有任何收益权或处置权(包括但不限于股东权益的转让、质押、划转等处置行为)。 3.2 在委托持股期限内,甲方有权在条件具备时,将相关股东权益转移到自己或自己指定的任何第三人名下,届时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文件,乙方须无条件同意,并无条件承受。 3.3 甲方作为代持股份的实际所有人,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受托行为进行监督与纠正,并有权基于本协议约定要求乙方赔偿因受托不善而给自己造成的实际损失,但甲方不能随意干预乙方的正常经营活动。 3.4 甲方认为乙方不能诚实履行受托义务时,有权依法解除对乙方的委托并要求依法转让相应的代持股份给委托人选定的新受托人。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1 未经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转委托第三方持有上述代持股份及其股东权益。 4.2 作为 公司的名义股东,乙方承诺其所持有的股权受到本协议内容的限制。乙方在以股东身份参加北京慢公社文化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