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其中钢筋及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采取二维码见证取样制度。 一、见证取样的程序: 1 、开工前以书面形式向质量监督站和检测单位递交“见证取样和人员授权书”,并通知施工单位。 2 、根据见证取样内容、部位、数量制定见证取样和送样计划 3 、施工单位按计划在见证人员旁站见证下由取样人员在现场进行原材料取样和试块制作。 4 、见证人员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或采取有效的封样措施送样。 5 、检测单位在接受委托任务时,需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应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名。 二、见证人员的职责: 1 、取样时,见证人员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 、见证人员必须对试件进行监护。 3 、见证人员要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件送至检测单位。 4 、使用专用送检工具,见证人员必须亲自封存。 5 、见证人员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2 6 、见证人员应对试件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三、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范围: 1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 2 、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 3 、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4 、用于承重墙的砖的混凝土小型砌块 5 、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 、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 7 、工程使用的防水材料 8 、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五、见证取样的具体规定: 水泥: 水泥进场时,应对其品种、级别、包装或散装、出厂日期等进行检查,并对其强度、安定性、凝结时间以及其它必要的性能指标进行二次复验,检查产品合格证、出厂检验报告,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级、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 2 0 0 吨、散装不超过 6 0 0 为一批,每批取样不少于 1 次,每次都应多点采样,混合均匀后,重量不小于 1 2 公斤。 3 对使用过程中的水泥质量有怀疑,或水泥出厂超过3 个月时应进行复验,并按复验结果使用。 砂、碎石: 同一产地、同一品种、同一规格以 4 0 0 立方或6 0 0 吨作为一个验收批,取样部位应均匀分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