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转发部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 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 的 通 知 各县国土资源局、红塔分局: 为充分利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确切掌握耕地现状情况,合理保护耕地。现将《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县(区)务必高度重视,认真领会文件精神,对照《核定审查实施方案》,筛选好作业单位,尽快开展工作,并于 8 月底前形成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上报玉溪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核查。 玉国土资〔2010〕139 号 2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耕地 增加 政 策 通 知 1 (共印 8 份) 玉溪市国土资源局 2010 年 6 月 25 日印发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 转发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文件的通知 各州、市国土资源局: 为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现将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 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耕地增加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一、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以下简称“二调新增耕地”)是指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与 2008 年年度土地变更调查耕地汇总面积相比较多出的耕地,且属于自 1999 年 1 月 1 日《土地管理法》修订实施后由单位和个人自行开垦、未在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前纳入耕地统计范围、也未在相关图件上标示过的耕地。 二、云南省二调新增耕地的位置和面积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核定。核定后的新增耕地,通过土地整治达到相关规定的质量,经申请确认后可用于耕地占补平衡。 三、核定耕地增加条件 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耕地汇总面积1 耕地增加的县(市、区)可以执行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完善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中耕地增加或减少有关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09〕70 号)第三条的规定。 四、核定新增耕地的程序 (一)、耕地增加的县(市、区)按照《云南省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新增耕地核定审查实施方案》要求对本辖区内二调新增耕地进行调查,从二次土地调查标准时点统一更新数据库中提取新增耕地图斑,汇总新增耕地面积,形成县级二调新增耕地成果上报州(市)国土资源局进行初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