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2 互联网医院管理办法(试行) 第 一章 总 则 第 一条 为 落 实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促 进 “互 联 网 +医 疗健 康 ”发 展 的 意 见 》, 推 动 互 联 网 医 院 持 续 健 康 发 展 , 规 范 互联 网 医 院 管 理 , 提 高 医 疗 服 务 效 率 , 保 证 医 疗 质 量 和 医 疗 安全 , 根 据 《 执 业 医 师 法 》、《 医 疗 机构管 理 条例》 等法 律法 规 ,制定本办 法 。 第 二条 本办 法 所称互 联 网 医 院 包括作为 实 体医 疗 机构第二名称的 互 联 网 医 院 , 以及依托实 体医 疗 机构独立设置的互 联 网 医 院 (互 联 网 医 院 基本标准见 附录)。 第 三条 国 家按照《 医 疗 机构管 理 条例》、《 医 疗 机构管理 条例实 施细则》 对互 联 网 医 院 实 行准入管 理 。 第 四条 国 务 院 卫生健 康 行政部门和 中医 药主管 部门负责全 国 互 联 网 医 院 的 监督管 理 。地方各级卫生健 康 行政部门(含中医 药主管 部门, 下同)负责辖区内互 联 网 医 院 的 监督管 理 。 第 二章 互联网医院准入 第 五条 实 体医 疗 机构自行或者与第三方机构合作搭建信息平台, 使用在本机构和 其他医 疗 机构注册的 医 师 开展 互联 网 诊疗 活动 的 , 应当申请将互 联 网 医 院 作为 第二名称。 实体医疗机构仅使用在本机构注册的医师开展互联网诊疗活动的,可以申请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 第 六 条 实施互联网医院准入前,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建立省级互联网医疗服务监管平台,与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对接,实现实时监管。 第 七条 申请设置互联网医院,应当向其依托的实体医疗机构执业登记机关提出设置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设置申请书; (二)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根据情况适当简化报告内容; (三)所依托实体医疗机构的地址; (四)申请设置方与实体医疗机构共同签署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的协议书。 第 八条 新申请设置的实体医疗机构拟将互联网医院作为第二名称的,应当在设置申请书中注明,并在设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写明建立互联网医院的有关情况。如果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建立互联网医院信息平台,应当提交合作协议。 第 九条 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受理 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