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第五章 招标项目服务及其他要求1. 项目概述本次服务采购将确定一定数量的车辆维修企业为红原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2017 年 6 月 1 日— 2017 年 5 月 30 日)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承接红原县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的日常维修保养业务。包括一级、二级车辆维护,大、中、小修理,以及《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规定的汽车维修服务项目(不含保险维修和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综合类车型汽车定点维修厂主修车型不限。本次红原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2017年 6 月 1 日—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商家最多不超过8 家。成都市市区确定4 家、都江堰市市区确定2 家、 红原县城区确定 2 家,如遇投标人不足,按区域有效投标人家数确定投标人家数确定中标人。1. 服务范围1.1 项目中标后,中标人为 (2017 年 6 月 1 日— 2018 年 5 月 30 日)公务车辆定点维修单位, 可以承接红原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公务车辆维修项目。1.2 车辆更换轮胎不受定点维修规定限制,车辆单位可自行选择在定点维修企业更换,也可在定点维修企业以外的企业更换轮胎。1.3 保险赔付维修、新购车辆的免费保修项目、涉及特殊要求和保密规定的执法执勤用车、特种车辆除外。2. 招标定点有效期本次招标定点的有效期限为:2017 年 6 月 1 日― 2018 年 5 月 30 日3. 质量保证3.1 维修质量保证3.1.1 基本要求:按《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 (2005 年第 7 号令)的有关规定执行,维修合格出厂车辆的质量保证期为:(1)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车辆行驶20000 公里或者 100 日。(2)二级维护:车辆行驶5000 公里或者 30 日。(3)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车辆行驶2000 公里或者 10 日。3.1.2 具体要求:即车辆单位对车辆维修质量提出高于基本要求的其他要求。车辆维修的具体要求由车辆单位选择维修企业时,与车辆维修企业进行谈判或协商确定,并体现在车辆维修合同内。3.1.3 在车辆维修后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造成的机械故障、机械事故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由负责维修车辆的中标人承担。2 3.2 维修车辆配件的质量保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规规定及车辆维修所换配件厂家的质量保证承诺执行。4. 服务承诺投标人的服务承诺应按不低于本招标文件中提出的所有服务要求的标准做出响应。其基本服务要求如下:4.1 中标后,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