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授信尽职调查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信贷业务的运作和管理,提高风险防范能力, 明确授信调查尽职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法律法规和总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中的授信尽职调查 (以下简称尽职调查) 指在信贷业务批准之前, 尽职调查人员 (以下简称调查人) 对客户有关信息进行独立的调查和分析,作为业务审查和批准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本制度中的授信指对非自然人客户的表内外授信业务
表内授信包括贷款、项目融资、贸易融资、贴现、透支、保理、拆借、回购、资产受让等;表外授信包括贷款承诺、保证、信用证、票据承兑等
第四条本制度规定了尽职调查的基本要求和一般程序,对于贴现、承兑、保函、 贸易融资、 同业授信和金融资产受让等各类业务,须按照具体业务的风险控制要点,按照审慎的原则,适当增加或简化相关内容
第五条调查人是指我行认可或授权负责对客户进行全面调查的人员,其必须具备一定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第六条调查人必须严格遵照本制度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独立履行其职责,对未尽责行为,将按照总行有关分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章尽职调查基本要求第七条尽职调查实行双人(多人)共同调查制度
主调查人,以及
对重要 / 关键事项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如下素质:(一)从事商业银行信贷工作1 年以上
(二)具备较完备的授信、法律、财务、管理等知识
(三)品德良好,能依诚信原则独立进行调查
第八条市场营销和调查人应根据我行确定的发展规划和信贷政策指引,拟定明确的目标客户,并对其进行业务营销和调查
第九条尽职调查的基本方式,包括:(一)实地调查
到客户的营业场地和生产场地,直接观察企业的经营运作情况
(二)资料核查
核对客户提供的身份证明、业务主体资格、财务状况等资料的真实、 完整、合法性和有效性, 并将核实过程和结果以书面形式记载
对于客户提供的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