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邢海宝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上传时间 :2001-7-30 浏览次数 :5291 字体大小:大中 小目录绪言推定全损推定全损的概念推定全损的种类推定全损与实际全损的关系推定全损成立的时间推定全损成立的法律后果保险委付保险委付的概念2 行使委付权的条件保险委付与推定全损的关系保险委付与施救保险委付的法律效力委付权的行使与限制保险人的提前解约权保险委付与免责委付绪言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是海上保险特有的重要法律制度。推定全损是在实际全损与部分损失之外,保险标的损失的状态,或曰计算保险损失的方法。推定全损与保险委付密不可分。推定全损构成后,被保险人取得按全损索赔的权利即委付权。当然,被保险人可不行使此项权利,而仍按部分损失索赔,或在转为实际全损后按实际全损索赔。但是,被保险人如欲行使委付权,则不能依约径行索赔,而必须以委付通知的形式向保险人进行委付。对此委付通知,保险人可以接受,赔偿全损并可受让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义务。保险人也可接受委付通知,赔偿全损而不承受保险标的之一切权利义务。保险人更可拒绝委付通知。此时, 被保险人可以通过诉讼手段取得全损赔偿。海上保险中,除极少数部分损失和实际全损绝对明确的情况外,被保险人大多按推定全损索赔。但是,保险人一旦接受委付则可能要承受沉重的负担。为此,法律作出了精巧设计。推定全损及委付权侧重于保护被保险人,而委付通知义务及其接受或拒绝权则重在保护保险人。二方面密切配合, 共同构成海上保险法中简捷经济公平合理的理赔制度。本文旨在结合我国《海商法》,参考外国有关法律制度,尤其是英国海上保险法及有关判例,对推定全损和保险委付进行全面细致的分析,以期对理解与完善此方面的法律制度有一二裨益。一、推定全损( 一) 推定全损的概念3 推定全损,是指发生保险事故,船舶、货物及运费等保险标的遭受部分损失,而尚未达到实际全损的一种状态或程度。推定全损法律制度,起源于船舶被捕获的判例,但是很快扩展到船舶、货物遭受有形损害以及运费等其他财产遭受损失的情形。英国《 1906 年海上保险法》第60 条第 1 款规定:“根据保险单明确约定,保险标的的实际全损看上去已经无法避免,或为避免实际全损发生,保存标的物所需的费用将超过其本身价值时,则属推定全损。”第60 条第2 款规定:“尤其是以下各项属推定全损:(1) 承保危险使被保险人丧失对其船舶、货物的所有权,而且根据具体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