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粮油贸易管理中心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完善机关、事业单位的请销假制度,加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组织纪律,充分调动干部职工的积极性,根据机关事业单位工资福利管理文件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现将有关休假管理制度规定公布如下,请局机关全体人员及局属各管理单位仔细按制度执行
一、病假(一)病假凭医生证明两天以内的须经科室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二)病假证明与职工请假呈批表应及时(三天内)报组织人事科备案
(三)因急诊来不及请假时,应尽快以电话等方式说明情况,并在事后补办有关请假手续
如无病历证明,则按事假处理
二、事假(一)1、工作人员请假一天,由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批准;超过两天,由分管领导批准
超过三天,须经主任批准
2、科室负责人请假,由分管领导批准
3、副职领导请假,由正职领导批准
4、中心属事业单位中层领导请事假一天以上的,须经分管领导批准
如因身在外地或交通原因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未能填写请假呈批表的,可先通过电话请示科室或所属单位负责人,事后须及时补办书面手续,如未按上述手续办理的将视为旷工处理
(二)工作人员请事假,全年累计超过 20 天的,21~3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80%计发(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1
75 天,下同);累计在 31~50 天的基本工资按本人日基本工资的 50%计发;累计超过 50 天的,超过天数本人基本工资停发
(三)按旷工处理的人员,旷工期间停发本人基本工资和津补贴,当月奖金不发
三、婚假、晚婚假、丧假、探亲假及计划生育假(一)婚假和晚婚假干部、职工持结婚证,经批准,可享受婚假 5 天
实行晚婚者(男方 25 周岁,女方 23 周岁),可增加婚假 10 天;休婚假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不作为计算假期的天数
(二)丧假工作人员的配偶及直系亲属死亡时,可给予处理丧事假5天,工作人员的岳父母或公婆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