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 总则 第 1
1 条为适应博物馆建设的需要,保证博物馆建筑设计符合适用、安全、卫生等基本要求,特制定本法律规范
2 条 本法律规范适用于社会历史类和自然历史类博物馆的新建和扩建设计
改建设计及其它类别博物馆设计可参照本法律规范有关条文执行
3 条 博物馆分为大、中、小型
大型馆(建筑规模大于 10000㎡)一般适用于中央各部委直属博物馆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博物馆;中型馆(建筑规模为 4000~10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省厅(局)直属博物馆和省辖市(地)博物馆;小型馆(建筑规模小于 4000㎡)一般适用于各系统市(地)、县(县级市)局直属博物馆和县(县级市)博物馆
注:建筑规模仅指博物馆的业务及辅助用房面积之和,不包括职工生活用房面积
4 条 藏品库区和陈列区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大、中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 100 年,小型馆的耐久年限不应少于 50 年
5 条 博物馆建筑必须符合城镇文化建筑的规划布局要求,并应反映所在地区建筑艺术、科学技术和文化进展的先进水平
6 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必须与完整的工艺设计相配合,满足藏品的收藏保管、科学讨论和陈列展览等基本功能,并应设置配套的观众服务设施
7 条 对古建筑的改建设计必须符合各项文物法规,保持原有建筑风貌,并应满足防火、防盗等安全要求
藏品库房以新建为宜
8 条 博物馆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法律规范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法律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 基地和总平面 第 2
1 条 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交通便利、城市公用设施比较完备、具有适当的进展余地; 二、不应选在有害气体和烟尘影响较大的区域内,与噪声源及贮存易燃、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