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编外专业技术人员聘用合同书聘用单位(甲方): 受聘人员(乙方): 一、本聘用合同是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在甲乙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协商一致签订的。 二、聘用合同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为期 年。 三、甲乙聘用乙方在本院凌口服务站全科门诊岗位工作。 四、甲方每月按时足额支付乙方的工资酬劳,工资酬劳按在编人员同等工龄、同等技术资格的标准执行。 五、甲方按国家规定为乙方办理养老保险,甲方按月补助 300 元,乙方交纳当年养老金的不足部分,按年交纳;乙方在合同期内的工时制度、各类假期、职工权益、因工非因工负伤、致残、疾病、死亡等待遇均按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执行。乙方享有参加单位的民主管理和监督等权利,以及参加党组织和群团组织的权利。乙方享有参加培训和继续教育的权利。 六、聘用合同的变更、续聘、解除和终止。 (一)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合同应实行书面形式。 (二)本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国家另有规定的,依从其规定。 (三)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1.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本岗位要求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的; 2.连续旷工超过 10 个工作日或者 1 年累计旷工超过 20 个工作日的; 3.违反工作规定或者操作规程,发生责任事故,或者失职、渎职,造成严重后果的;4.严重扰乱工作秩序,致使甲方或其他单位工作不能正常进行的; 5.被判处有期徒刑及刑罚收监执行的,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四)乙方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甲方可以单方面解除合同,但应提前 30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1.乙方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甲方安排的其他工作的; 2.乙方年度(聘用)考核不合格,又不同意甲方调整其工作岗位,或者虽同意调整工作岗位,但到新岗位后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解除聘用合同: 1.患病或者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2.在孕期、产期和哺乳期内的; 3.因工负伤,治疗终结后经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 1 至 4 级丧失劳动能力; 4.正在接受纪律审查尚未作出结论的; 5.属于国家和省规定的不得解除聘用合同的其他情形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1.在试用期内的; 2.考入普通高等学校的; 3.被录用到政府机关和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的单位工作的;下载后可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