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厂房租赁合同书甲方(出租人): 乙方(承租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保障租赁双方的合法权益,在平等、自愿、友好协商的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就乙方向甲方租用厂房订立如下条款:一、出租厂房的情况:甲方自愿将其所有的位于南安市石井镇中泰集控区“泉州泽源石业有限公司”出租给乙方用于生产、加工、销售石材制品等(以下简称厂房)
厂房类型:钢结构,厂房内配备航吊车,厂房内水、电、变压器安装完毕,提供污水池及地面水泥硬化
二、租赁用途为石材生产、加工和销售等
三、租期 10 年
自 2024 年 月 日起至 2024 年 月 日止
四、租金: 2024 年 月 日至 2024 年 月 日,每年的租金为人民币 ;后五年租金增加 10%
五、付款时间:每年的 月 日内一次性付清当年的租金
六、押金:乙方在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应支付甲方人民币 作为租厂押金
合同期满后,如乙方无违约、违法行为,甲方应无息全额退还给乙方
如乙方有任何违约或毁约行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甲方则不予退还乙方租厂押金
七、乙方应按时交纳租金,若迟延交付租金,每日按当年租金的万分之五支付迟延履行金,若逾期三十日未交纳的,甲方有权解除本租赁合同
八、租赁期内,乙方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乙方不得对所承租的厂房进行影响使用安全的改造,如确有需要改造,必须取得甲方同意,费用自理,权属归属甲方所有,租赁期满后或者解除合同时,必须无偿移交给甲方
2、乙方不得在承租的厂房周围堆入石料及杂物,以免影响车辆及人员通行
如有在厂房周围堆入石料及杂物,让环保及开发区停电,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自行负责
3、乙方不得擅自将所承租的厂房分租、转借、转租给他人使用或与他人互换使用,不得抵押承租厂房,确实需要转租的,应当在不违反甲、乙原双方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的前提下,经报请甲方同意后签订租赁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