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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集美东方经贸管理学校诉厦门大学合作办学-合同纠纷案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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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厦门市集美东方经贸管理学校诉厦门大学合作办学 合同纠纷案发布机构:市法院 发布时间:2024-5-14 17:25:51[案情] 原告厦门市集美东方经贸管理学校。法定代表人许东福,校长。被告厦门大学。法定代表人朱崇实,校长。2002 年 7 月 15 日,厦门大学计算机科学系(甲方)与原告(乙方)签订一份“关于建立集美教学点,开办电子商务、计算机网络等自学考试助学班”的《协议书》,双方约定:甲方负责助学班的监督,提供相应教学计划、大纲、有关指导材料,并委托乙方负责联系招生、教学工作;乙方以甲方名义负责助学班的招生、管理、教学、辅导、考试等组织工作;乙方负责收缴学生学费等费用,并于开学后一个月内按每位学生学费的 30%缴交给甲方等内容。该协议事后已得到被告厦门大学的认可。此后,原告承租校舍招生办学,并于 2024-2024 年分多次支付被告厦门大学合作办学分成款共计 572493 元。2004 年6 月 25 日、9 月 1 日,厦门大学计算机科学系先后向原告发出《关于本年度招考新生的通知》和《关于停止招收体制改革专业自考新生的通知》两份通知。二份通知载明:停止任何以厦门大学计算机科学系名义进行的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停止对合作点新生录用通知书的签、盖工作。原告诉称: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直接经济损失 200000 元;2、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可得利益 300000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答辩称:1、被告所属计算机系因被告政策的调整,曾向原告及其它合作办学机构发出停止对各合作点新生录用通知书的签盖工作的通知,但该通知并没有得到执行,被告已切实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没有违约;2、原告不存在所谓因被告违约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包括直接和间接损失。其“损失”也与被告的通知没有因果关系。 [审判]法院认为,原告厦门市集美东方经贸管理学校与被告厦门大学所属计算机科学系签订的合作办学合同,事后已经被告厦门大学认可,该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成为双方解决争议的依据。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被告所属计算机系因被告政策的调整,于 2024 年 6 月、9 月向原告发出两份通知,告知原告停止任何以厦门大学计算所科学系名义进行招生宣传和招生工作,并停止为教学点新生录用通知书及学生证盖章。此后,被告除再有为原告 2024 年招收新生 41 人及其他原已招取生源履行合作办学合同约定的义务外,对原告未再 履行合同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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