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第一章债的概述一、债的发生 债的发生原因主要有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侵权行为及其他。 其他原因:例如缔约过失、遗赠等。 二、债的分类 1.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对于多数人之债,根据多数人一方当事人相互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不同状态,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对外关系中按各自的份额来分担责任。 (2)连带之债,对外关系中不按份额承担全部责任。 (3)按份债权与连带债权 连带债务,债务人不仅要对自己的份额起清偿责任,还需要对别人的责任也需要清偿责任。 连带债权,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中的任何一个主体清偿是具有效力的。 连带债权,《合同法》第九十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合并的,由合并后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当事人订立合同后分立的,除债权人和债务人另有约定的以外,由分立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合同的权利和义务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 《物权法》第一百零二条 因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产生的债权债务,在对外关系上,共有人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第三人知道共有人不具有连带债权债务关系的除外。 连带之债主要有:个人合伙债务、代理中的连带责任、连带责任保证、连带共同担保的连带责任、雇佣关系及帮工关系中的连带责任、特别侵权中的连带责任,以及合同法中对连带责任的规定。 《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百一十三条 两个以上承运人以同一运输方式联运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应当对全程运输承担责任。损失发生在某一运输区段的,与托运人订立合同的承运人和该区段的承运人承担连带责任。 2.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简单之债,债的标的本身是单一的,作为当事人不能选择的债。 选择之债,债的标的为两项或两项以上的,当事人可以其中进行选择的债。 选择权本身是一种形成权,一旦选择权行使后,就由选择之债变为简单之债。在选择权的行使上,约定优先;假如没有约定,推定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三、不当得利 1.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 (1)一方获得财产上的利益; (2)他方受到损失; (3)获得利益和受到损失之间有因果关系; (4)获得利益没有法律上的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