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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VIP免费

合同法经典案例解析四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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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这个信函是要约吗? 甲鞋店于 1 月 6 日向乙鞋厂发函要求购买 1000 双男、女式时装鞋,式样及质量要求与乙鞋厂一周前送去的样品一样。单价为男鞋 120 元,女鞋 110 元,货款在货到后十五天内一次付清,并请对方在 1 月底前答复。 乙鞋厂于 1 月 8 日收到甲鞋店的购买信息,因厂长外出参加展销会不在厂里,厂推销员李某根据自己的工作职责,在调查了解了市场价格后,于 1 月 27 日以邮寄平信的方式向甲鞋店提出:“该类时装鞋无论男、女鞋,出厂价均为 120 元,而且必须购买 2000 双时,才能以此价成交。” 1 月 28 日,乙鞋厂厂长从展销会回来,说展销会上这种时装鞋供不应求,价格还在不断上涨,以每双 120 元的价格卖出太亏了。于是于当天通过传真的方式,以展销会定货量已满为由,告知甲鞋店不再供货。 甲鞋店在收到样品时已决定购货,并且以为其按鞋厂的价格一定可以成交,所以作广告等造成了经济损失,故要求鞋厂赔偿。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寄出的平信,到达乙鞋店所在地的时间为 1 月 30 日 9 时。 试分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属于要约还是要约邀请,或者属于承诺?为什么? 2.双方的买卖合同是否已经成立?为什么? 3.甲鞋店作广告等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否要求乙鞋厂赔偿? 评析: 1.甲鞋店向乙鞋厂发之函属于要约。乙鞋厂推销员李某于 1 月 27 日向甲鞋店寄出的平信也属于要约。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酬劳、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本案中,乙鞋厂推销员发出的平信明确将甲鞋店函中的 1000 双改为 2000 双,且价格也有所变更,当属反要约。 2.未成立。甲鞋店所发函没有得到乙鞋厂的承诺,乙鞋厂发出了新的要约,此新要约的到达时间为 1 月 30 日,但是在要约生效以前,乙鞋厂已经于 1 月 28 日传真撤回了此心要约,故要约没有生效。 3.乙鞋厂向甲鞋店寄送样品的行为本身不构成要约,只能是要约邀请,此时合同根本未成立,甲鞋店自行做广告造成损失,乙鞋厂不应承担责任;此外,鞋厂则已经及时向对方通知了不欲订合同的意思表示,对方在合同缔结之前自作主张打出广告,经济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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