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办法 一、 一般规定一、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合同管理制度(试行)》并结合司法实践制定本办法。二、 本办法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公司或下属公司将尚未建成的或已经竣工的商品房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三、 我方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得与买受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但可以接受买受人的预订。四、 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活动中应坚持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坚持维护公司良好社会形象和商誉的原则。五、 参加商品房销售的有关部门和个人应坚持协调一致、相互配合的原则。六、 预订、销售合同及其他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有关的法律文件统一的原则。即在楼盘接受预订或开盘销售前,应根据楼盘所在的地市及其他客观因素制定格式统一、通用条款一致的认购书、买卖合同、补充合同、交接书、验收单、住宅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法律文件。七、 参加商品房销售的销售部、工程部、财务部、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审计部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管理的责任部门。八、 本办法没有规定的参照《合同管理制度(试行)》有关规定。二、预订书九、 预订书是买受人向我方交纳一定数额的定金作为将来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预约合同,其法律属性是立约定金合同。十、 接受预订,我方应具备的条件是取得“一书二证”和“施工许可证”。十一、定金的数额由销售部请示有关领导后确定。十二、预订书的内容应简单,不应具备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具体内容由审计部会同销售部确定后,印制成统一格式的文本,销售部仍应按合同办理有关手续。三、商品房预售合同十三、商品房预售我方应具备的条件是: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否则不能对外预售,以免签订无效合同。十四、商品房预售合同统一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局 2000 年 9 月 13 日以建住房(2000)200 号文发布的示范文本(GF—2000—0171).十五、待售商品房的建筑面积务求计算准确,其误差应控制在正负 3%以内,并且应分别计算出待售房屋的套内面积和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十六、待售商品房的计价方式和价款由公司讨论决定后统一执行。十七、商品房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的处理不执行示范文本的已有条款,以补充合同的方式拟定对我方有利的条款。十八、商品房交付的期限由工程部会同有关部门确定,交付期限的确定应充分考虑工程建设的复杂性,及消防、人防、卫生、防疫、质监等政府部门因其办事效率而造成工程竣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