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嘉兴市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动实施知识产权战略,有效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鼓舞发明制造和自主创新,根据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知识产权工作促进经济转型进展的若干意见》(嘉政发〔2024〕98 号)精神,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的组成部分:(一)国家、省专利专项补助资金;(二)市级科技进展资金中安排用于专利项目的资金;(三)其他社会资金。第三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使用范围:(一)国内外专利授权补助;(二)各级知识产权(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奖励;(三)专利权质押贷款贴息;(四)专利保险补贴;(五)专利实施转化项目补助;(六)专利中介机构培育补助。第四条 专利项目补助资金适用对象:(一)在嘉兴市本级注册登记的企业或社会组织。企业专利技术得到有效实施转化,税收缴纳情况稳定;(二)自然人,包括嘉兴市本级户籍居民,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编科研人员,在嘉兴从事科研工作连续五年以上的常住居民,符合以上(一)规定条件且在嘉兴居住满三年的企业法定代表人,以及市本级新居民积分考核排序前 50 位的新居民;(三)依法设立且具有相关资质的专利代理服务机构;(四)专利工作管理部门等。 第二章 补助内容和标准第五条 专利申请或授权补助1.获得美国、日本、欧洲专利局授权发明专利的单位,若申请人为企业每件专利补助 5 万元,申请人为个人每件专利补助 3 万元;获得国外其它国家发明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 4 万元,个人每件补助 3 万元。同一发明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2.获得国外有用新型专利权的单位,每件补助人民币 1 万元;个人每件补助 5 千元。同一有用新型专利最多补助两个授权国家或地区。3.国内发明专利的,授权后资助 1 万元。单位或个人在专利申请阶段向代理机构及审批机构缴纳的部分费用使用“嘉兴市专利服务券”进行抵免,具体参照《嘉兴市专利服务券使用办法(试行)》(附件)执行。4.获得国内有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授权的单位和个人,由具有专利代理资质的代理机构委托申请的专利,每件分别资助 1000 元和 500 元,自行申请每件分别资助 600 元和 400 元。上述资助对象均指第一专利权人为嘉兴市本级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个人。同一专利权已获得上级同类政策补助或同级不同阶段补助的部分不再重复补助,在实际发放时予以扣除。港澳台地区授权专利按国内标准执行。下载后可任意编辑5.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