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海牙规则》、《汉堡规则》、《鹿特丹规则》、《维斯比规则》、我国《海商法》的区别一、承运人的责任基础不同《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如在航海过失造成的损失可以免责
《维斯比规则》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汉堡规则》则对海牙规则进行了全面彻底的修改,采纳了推定过失责任与举责任相结合的完全过失责任制,即完全过失责任
明显的扩大责任人的责任
《鹿特丹规则》也采纳了完全过失责任,废除了现行的“航海过失”免责和“火灾过失”免责
但其对举证责任分配的规定不同于《汉堡规则》
承运人除了证明自己没有过失外,还可以通过证明存在一项或多项免责事项免除其对货物的赔偿责任,除非索赔方可以证明免责事项的产生是归因于承运人的过失
《海牙规则》下承运人的基本义务是,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和妥善管理货物的义务
《鹿特丹规则》原则上秉承了上述规定,但其具体义务内容有所不同
我国《海商法》下,承运人的责任基础是“不完全过失责任”
二、承运人的最高责任赔偿限额不同 首先,从《海牙规则》到《汉堡规则》依次提高了对每单位货物的最高赔偿金额
《海牙规则》第四条规定船东或承运人对货物或与货物有关的灭失或损坏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件或每单位100 英镑或相当于 100 英镑的等值货币
《维斯比规则》将最高赔偿金额提高为每件或每单位 10000 金法郎或按灭失或受损货物毛重计算,每公斤 30金法郎,两者以较高金额的为准
同时明确一个金法郎是一个含有 66
5 毫克黄金,纯度为千分之九百的单位
《汉堡规则》再次将承运人的最高赔偿责任增加至每件或每货运单位 835 特别提款权(Special Drawing Rights,SDR 或称记帐单位)或每公斤 2
5 特别提款权,两者以金额高的为准
其次,对灭失或损害货物的计量方法越来越合理
《海牙规则》是以每件或每单位来计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