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贸易合同纠纷时间:2024 年 10 月 09 日 | 作者:甘建华律师 | 作为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在确定调整涉案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问题上,应根据国际公约、当事人约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顺序来逐步审查
原告的法律地位究竟应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货运代理人,也是本案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作为一个具有涉外因素的案件,在确定调整涉案多式联运法律关系的准据法问题上,应根据国际公约、当事人约定、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顺序来逐步审查
原告的法律地位究竟应认定为多式联运经营人还是货运代理人,也是本案处理的一个关键问题
【案 情】 原告(反诉被告、上诉人):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 被告(反诉原告、被上诉人):宁波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1998年3月10日,被告宁波四联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下称四联国贸)与德国中间商NBL公司签订了涉案货物销售合同,约定价格条款CIF巴西,付款方式电汇,贸易金额15800美元,出运日期1998年6月30日前
同年6月1日,因最终用户急需货物,NBL公司与被告双方将出运日期提前至6月25日前,价格条款改为CIF巴西圣保罗海空联运,运费总价10750美元由被告垫付,待货收到后NBL公司再将运费返还被告
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同年6月中、下旬,被告电话委托原告上海天原国际货运有限公司(下称天原货运)宁波办事处以海空联运方式出运涉案货物
货物重量2477千克,海空联运运费为10750美元
原告接受委托后,签发了空运单
该空运单载明,一程海运由“新东轮”029航次承运,二程空运航班为KE061,航班日期为7月2日,托运人为被告,收货人为涉案贸易另一巴西中间商KETER,运费预付,费率按约定
原告将缮制完毕的涉案空运单正面款传真给被告,背面条款未向被告传真
空运单正面无原告声明代理的印章,被告收到传真件后未提出异议
随后原告以自己名义将货物委托中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