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贸易术语和报价1.2000 年 5 月,美国某贸易公司(以下简称进口方)与我国江西某进出口公司(以下简称出口方)签订合同购买一批日用瓷具,价格条件为 CIF LOS-ANGELES,支付条件为不可撤销的跟单信用证,出口方需要提供己装船提单等有效单证
出口方随后与宁波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承运人)签订运输合同
8 月初出口方将货物备妥,装上承运人派来的货车
途中由于驾驶员的过失发生了车祸,耽误了时间,错过了信用证规定的装船日期
得到发生车祸的通知后,我出口方即刻与进口方洽商要求将信用证的有效期和装船期延展半个月,并本着诚信原则告知进口方两箱瓷具可能受损
美国进口方回电称同意延期,但要求货价应降5%
我出口方回电据理力争,同意受震荡的两箱瓷具降价 1%,但认为其余货物并未损坏,不能降价
但进口方坚持要求全部降价
最终我出口方还是做出让步,受震荡的两箱降价 2
5%,其余降价 1
5%,为此受到货价、利息等有关损失共计达 15 万美元
分析:导致江西该进出口公司遭受损失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2.中国 A 公司(买方)与澳大利亚 B 公司(卖方)于某年 3 月 20 日订立了 5000 公斤羊毛的买卖合同,单价为 314 美元/KG,CFR 张家港,规格为型号 T56FNF,信用证付款,装运期为当年 6 月,我公司于 5月 3I 日开出信用证
7 月 9 日卖方传真我方称,货已装船,但要在香港转船,香港的船名为 Safety,估计到达张家港的时间为 8 月 10 日
但直到 8 月 18 日 Safety 轮才到港,我方去办理提货手续时发现船上根本没有合同项下的货物,后经多方查找,才发现合同项下的货物已在 7 月 20 日由另一条船运抵张家港
但此时已造成我方迟报关和迟提货,被海关征收滞纳金人民币 16000 元
我方向出口方提出索赔
3.我外贸 E 公司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