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铁路是运输货物、旅客的一种交通工具,在现代全球化社会不断进展的今日,我们与外国的联系、合作越来越多,双方在合作的过程中避开不了摩擦、纠纷
下面律伴网我整理了一份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范本
国际铁路旅客联运合同纠纷原告(上诉人):青海省民和经贸有限责任公司
被告(被上诉人):中国外运天津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诉称:2000 年 6 月 8 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约定由被告对全程运输负责
原告将货物交付给被告,被告于 2000 年 6 月 26 日签发了联运提单,装货港为天津,交货地点为朝鲜新义州,货物运至朝鲜新义州后,被告在买方朝鲜真诚合作公司无货运提单的情况下,任由该公司将货物提走,使原告不能收回货款
因此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货款损失 180,480 美元及利息
被告辨称:双方签订了多式联运合同后,被告签发了联运提单,但原告于 2000 年 6 月20 日向被告签署声明,称:本运输合同唯一收货人是朝鲜真诚合作公司,并宣布提单仅作为议付单据
因此提单在本案中仅仅是结汇单据,丧失了物权凭证的效力,原告不享有依据该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的权利
一审查明的事实:1999 年 10 月 30 日,原告与朝鲜真诚合作公司签订出口 9
6 万米,货值为 180,480 美元的印染布销售合同
2000 年 6 月 8 日原告向被告出具了货物进出口委托书,内容为:发货单位青海省民和经贸有限公司,收货人朝鲜真诚合作公司,装货港天津,卸货港朝鲜新义州,货名印染布
同日,原、被告双方签定了多式联运合同
2000 年 6 月 20 日,应被告要求,原告向被告出具了声明,声明内容为:指定朝鲜真诚合作公司为唯一收货人,提单只作为议付单据
2000 年 6 月 26 日,被告签发了联运提单,该提单托运人提供细目一栏中注有“仅作议付用”字样
被告将本案货物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