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城市燃气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和社会公共安全加强燃气安全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经营、使用及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燃气安全工作的统一管理和监督
县市、区建设公用事业行政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质量技术监督、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公安消防、规划、环境保护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本市燃气安全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便用户和法律规范服务的原则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危害燃气安全的行为有权制止和举报
对发现安全隐患、防范燃气事故发生以及在抢险救灾中的有功人员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奖励
第二章 设施管理第六条 市、县市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规划管理部门参照国家有关设计法律规范标准划定燃气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在划定的安全保护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敷设地下燃气管道应当同时敷设由耐腐材料制作的安全警示带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和损毁燃气设施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警示带
第七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建造建筑物、构筑物 二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 三擅自开挖沟渠、挖坑取土、打桩、顶进以及动用明火等作业 四爆破作业 五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危害燃气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八条 在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内确需敷设管道和从事打桩、挖掘、顶进作业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经与燃气经营企业协调一致后方可实施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指派专门的技术人员到现场提供安全保护指导
建设单位与燃气经营企业对前款规定的燃气设施保护方案产生争议的由燃气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解决
第九条 总重十吨以上的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