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目录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份额持有人权利及其行使证券投资基金法释义-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第六十五条 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释义】 本条是对基金转换运作方式的规定
在一些进展中国家的证券市场,证券投资基金进展的初期一般是以封闭式基金为主,我国也不例外
由于开放式基金在市场选择性、流动性、透明度、建立对基金管理人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等方面具有相当的优势,因此往往在封闭式基金进展到一定规模后,开放式基金才开始得到较大进展,世界各国的证券投资基金进展历程基本上遵循了由封闭式基金转向开放式基金的进展规律
在这种情况下,原已存在的大量封闭式基金就面临一个转型问题,为此需要为封闭式基金的转型提供法律支持,本条的规定正好适应了我国证券投资基金进展的新形势,为基金转换运作方式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们知道,封闭式基金是证券交易所内交易的证券品种,其价格是投资人持续竞价的结果
在非理性市场状态下,封闭式基金内在价值可能被严重低估,存在着折价率过高的问题
假如该状态长期持续存在,将极大地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
而开放式基金的申购、赎回价格以净值作为基础,则不存在上述问题
因此,法律允许转换基金运作方式,就是为了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在二级市场找不到出路的情况下,让封闭式基金份额持有人免受可能的长期亏损煎熬的重大保护性措施
但由于封闭式基金转换为开放式基金,可能会给基金管理人带来比较大的赎回压力并迫使其改变资产组合的构成,存在利益冲突,所以基金管理人一般不同意将其管理的封闭式基金转为开放式基金
为此,本条明确规定,根据基金合同的约定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议,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可以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是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