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国有土地上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城市建设总体规划,对 区域进行整体改造建设,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该小区实际,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征收范围 规划红线范围内的住宅楼 栋、居民 户,住宅建筑面积 平方米。 二、签约期限 自 2011年 月 日至 2011年 月 日 三、补偿对象 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所有权人。 四、征收补偿内容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五、补偿方式 实行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租赁安置住房四种补偿方式。 私有产权的房屋,被征收人可选择货币补偿、产权调换、按比例置换三种方式之一;现租赁公有住房的,可选择租赁安置住房方式。 (一)货币补偿方式 2 根据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结构、建筑面积、新旧程度等因素,国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以下简称“两证”)齐全的,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估价机构按照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对被征收房屋的房地产评估作价,予以补偿。以货币形式一次性补偿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自行安置。 (二)产权调换方式 依照前款规定,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均由同一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地产市场价格进行评估,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三)按比例置换方式 私有产权楼房,按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建筑面积的1.5倍置换安置用房。 1、安置用房时,按置换标准面积最接近的安置楼房户型面积予以安置。 2、现有被征收房屋1套,原则上置换新建回迁安置房屋1套。 被征收房屋产权登记面积在 60平方米以上(含 60平方米),可申请两套安置住房,但两套安置住房的面积合并计算,且需交纳另一套安置住房设备设施增加费 5000元。 3、因房屋设计及房屋不可分割的因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超出置换标准面积5平方米(含)以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每平方米 3000元购买;再超出部分,由被征收人按届时该区位房地产市场价格购买,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 6000元。 3 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少于置换标准面积的部分,由征收部门按届时该区位房地产的市场价格退还给被征收人,但最高不超过每平方米6000元。 4、安置住房选房时,按照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协议的顺序号和腾空房屋的顺序号相加,作为选择安置住房的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