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 有 资 产 置 换 协 议 甲方:普定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乙方:安顺投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地址: 为了促进地方经济可持续发展,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以及其他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根据甲乙双方于 2016年 月 日签署的《安顺市普定县阿宝塘文化休闲旅游城配套设施项目投资开发经营协议》,现就甲方以土地资产置换乙方股权及债权资产事宜,经过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合同条款,以资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 资产置换 1.1 甲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甲方以其位于普定县白 岩 镇 讲 义村及其他规划_________亩土地及其相关的配套设施转让予乙方(实际面积及四至以土地部门测量颁发的土地证为准)。 (2)甲方用于置换之土地性质应满足乙方开发建设需要,符合乙方投资开发建设规划要求,且经招、拍、挂手续转让。 (3)本协议第 1.1 条第一项土地的价值以挂牌成交价为准,甲方有权保留高于成本价的部分,但成本价最高不得超过_____万元。 1.2 乙方用于置换之财产: (1)乙方以其下属全资子公司贵州安投置业有限公司持股的贵州金宇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 100%股权以及附属厂房、设备、工业用地等资产转让予甲方。(资产一) (2)乙方以其对甲方及其所属企业贵州夜郎国有资产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______________万元债权转让予甲方,本 息 计 算 截止日为___________ 年__________ 月____________日。(资产二) (3)资产一具体资产清单待中介机构评估后确定,以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为基准日经中介机构评估确认的资产净值为准。 1.3 甲乙双方同意本协议项下用于置换的资产在评估基准日至资产置换日期间所产生的利润或 亏 损 分别 由 资产受 让方享有或 补 足。 第二条 置换原 则 2.1 置换后,甲乙双方用于本次置换资产产生的义务由原资产所有方承担。 2.2 本协议所涉及之置换资产及长期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固定资产、流动资产、递延资产等),均以评估后的价值进行置换。 第三条 资产及业务、合同的划分 3.1 甲乙双方进行置换的有形资产以评估或招、拍、挂后的价值为准。 3.2 自置换日起,甲乙双方相互置换以后的资产及相关的业务和合同权利均转移给协议另一方。 3.3 若有任何依本协议2.1 条规定之置换原则应转移于对方之资产及相关的所有业务、合同、财产、权利、义务、利益在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