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包用工的规避倾向与劳动立法的反规避对策 《劳动合同法》较之以往同主题的立法,亮点之一是将灵活用工纳入其规制范围
多种灵活用工形式中,外包用工在《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尤为得宠
其原因何在,对劳动者会带来什么样的后果,对《劳动合同法》的实施会有何影响,今后劳动立法和执法该如何应对
本文试图回答这些问题
一、外包用工可能成为企业规避劳动法责任的有效手段 对于我国近几年来发展势头迅猛的劳务派遣,《劳动合同法》一改以往自由放任的政策,转而采取从严规制的措施
于是,许多企业出于降低用工成本的动机,快速调整人力资源管理策略
在此背景下,已有迹象表明,外包用工极有可能被作为规避劳动法责任的溢出通道而成为劳务派遣的首选替代形式
之所以如此,一方面是因为外包用工本身便于企业规避劳动法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立法关于外包用工中发包人责任的设计存在缺陷
(一)外包用工较之直接用工可降低用工风险和成本 外包即外部承包,又称对外承包,与内部承包相对应,是指独立存在于发包人之外的主体作为承包人,承包经营发包人所发包的工程或业务项目
外包用工即外部承包中的用工,指由承包人招用劳动者完成其对外承包的工程或业务项目
可见,承包人用工相对于发包人用工,前者为直接用工,后者为发包人间接用工
企业直接用工,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承担所有的用人单位责任
若改为外包用工,则原直接用工者成为发包人,其工程或业务项目中使用的劳动者为承包人所雇佣而成为其雇员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发包人仅在承包人为个人时,才对承包人所雇佣的劳动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可见,将直接用工改为外包用工可降低或转嫁用工法律风险
并且,实践中的发包人相对于承包人一般处于强势,可利用其强势地位和承包竞争格局来压低承包费用,进而迫使承包人降低用工成本,故外包用工较之直接用工可降低发包人的用工成本
对劳动者而言,其在外包用工中的权益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