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标题】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发布部门】 建设部(已撤销)/ 对外贸易与经济合作部(含原对外经济贸易部)(已变更) 【发文字号】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第 113号 【批准部门】 【批准日期】 【发布日期】2002.09.27 【实施日期】2002.12.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类别】 基本建设 【文件代码】42972 建设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令 (第 113 号) (相关资料: 部门规章 12 篇 地方法规9 篇)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已经2002 年 9 月 9 日建设部第 63 次常务会议和 2002 年 9 月 17 日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第 10 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 2002 年 12 月 1 日起施行。 建设部部长 汪光焘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部长 石广生 二 00 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是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投资设立的外资建筑业企业、中外合资经营建筑业企业以及中外合作经营建筑业企业。 第三条 外国投资者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并从事建筑活动,应当依法取得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并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第四条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活动,应当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规章。 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经营活动及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法规、规章的保护。 第五条 国务院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外贸易经济行政主管部门在授权范围内负责外商投资建筑业企业设立的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