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外派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和完善中国全聚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法人治理机制,健全本公司对所投资企业的管理模式,科学有效地管理外派董事和监事(以下合称“外派人员”),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外派董事、监事是指本公司对外投资时,由公司提名、由被投资企业(以下简称“派驻企业”)按照适当程序选举并代表公司在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出任董事、监事的本公司雇员。 第三条 本公司通过外派人员对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进行管理,对董事会和经营层的经营管理进行监督。外派人员代表本公司行使《公司法》及派驻企业《公司章程》赋予所投资企业董事和监事的各项权利和责任; 第四条 外派人员要在维护所任职的派驻企业合法权益的同时,切实保障本公司作为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 第二章 外派人员的委派 第五条 公司向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的外派人员必须具备下列任职条件: 1、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公司及所任职派驻企业章程,勤 勉 尽责,诚 实守信 ,忠 实履 行职责,维护本公司和所任职公司利益; 2、熟 悉 本公司和所任职派驻企业经营管理业务 ,具备贯 彻 执 行本公司战 略 和部 署 的能 力 ,具有相应 的专 业技 术 知 识 ; 3、过去 五年 内 未 在所任职的任何 机构 遭 受 重 大 内 部 纪 律处 分 ,亦 未 遭 受过重大行政处罚或任何刑事处分; 4 、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外派人员职责; 5 、公司认为担任外派人员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外派人员: 1 、有《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监事情形的人员; 2 、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处分尚未解除的人员; 3 、与派驻公司存在关联关系,有妨碍其独立履行职责情形的人员; 4 、曾经由本公司派往全资、控股子公司或参股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含董事、监事、经理、副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职务,但在履行职务时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本公司或派驻企业造成严重损失,被撤销其委派职务或劝辞的; 5 、本公司执行委员会认为不宜担任外派人员的其它情形。 第七条 外派董事除应具备以上条件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