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女职工权益保护专项集体协议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简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别困难,保护其健康,发挥女职工在企业经济建设中的作用,促进女职工与企业共同进展,根据我国《劳动法》、《工会法》、《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依照“平等协商、共谋进展”的原则,制订本协议。第二条本协议由本企业工会委员会与行政双方集体协商后签订。第三条本协议对企业和职工具有同等约束力。第二章女职工权益保护条款第四条企业与女职工建立劳动关系时签订劳动合同,实行男女同工同酬。第五条企业按社会保险有关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履行缴费义务。第六条企业根据女职工的生理特点和所从事的职业特点,对在月经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和更年期的女职工,给予特别保护,并确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女职工劳动保护工作。第七条企业不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工资,不无故与女职工解除劳动合同。第八条企业严格执行《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规定的女职工禁忌的劳动范围。第九条对从事国家规定的高处、低温作业和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作业的女职工,在月经期间,应当临时调整,安排合适工作或者给予一到两天的带薪休息。第十条对怀孕的女职工,不在正常劳动日以外延长劳动时间;对从事原工作有困难的,经医疗单位的证明,予以减轻其工作量或者安排适当的工作。第十一条 对怀孕 7 个月以上(含 7 个月)的女职工,不安排其从事夜班工作。第十二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相应待遇按下列执行:(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 90 天(含产前假 15 天);(二)7 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 15 天;(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 7 天;(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价增加 15 天;(六)妊娠期不满 3 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 20 天至 30 天;(七)妊娠 3 个月以上、7 个月以下流产、引产的,产后假 50 天。(八)女职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影响其享有的福利待遇。第十三条 哺乳(含人工喂养)不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工作日内安排不少于 1 小时的哺乳时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 1 小时。女职工在哺乳期间,不延长其工作时间,不安排夜班工作。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