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如何避开劳动合同续签争议劳动合同到期终止,是员工常见的离职形式之一,但由于《劳动合同法》新增了不少劳动合同到期终止的有关条款,这就为实践中因合同终止与续签而引发的争议埋下了伏笔。根据《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劳动合同因期满而终止、用人单位无须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在用人单位维持或提高原合同约定条件下劳动者仍拒绝续签的情形。此外,如用人单位直接决定不续签,或用人单位降低待遇标准劳动者拒绝续签的情形,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尽管法律规定非常明确,但围绕“是否同意续签”、“是否维持原待遇”等问题,在实践中却争议不断。案例 1:如何界定“是否同意续签”宋某在某外资企业担任销售主管,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至 2010 年 11 月 30 日到期。2024 年 11 月中旬,公司总经理找到宋某了解续签意向,并称同意与其续签劳动合同,原待遇保持不变。宋某先表示不愿续约,后经过挽留又表示“即使续签也不会努力工作”,由于宋某态度消极,双方最终不欢而散。2010 年 11 月 30 日,该公司为宋某办理了离职手续但未支付经济补偿。12 月初,宋某申请仲裁要求单位支付合同到期终止的经济补偿金 4 万余元,该案最终因用人单位举证不足而败诉。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原则。续签合同也不例外,应当侧重考虑当事人的内心意愿。本案中,在用人单位与宋某谈话时,宋某首先表示“拒绝续签”,而后又表示“即使续签也不会努力工作”,从字面意思理解,似乎是“同意续签”,但其态度摇摆不定,且明确表示出“不会努力工作”,隐含着某种不满和消极态度,由于劳动合同订立必须以双方互信为前提,而宋某的表态显然是在破坏这种信赖关系,华西人才网我认为应认定为劳动者拒绝续签合同,故用人单位无须支付补偿。可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惜的是,该用人单位并未以书面方式进行沟通取证,导致最终无法举证而承担败诉的后果。员工拒绝续订合同是一个“消极行为”,用人单位应当通过相关“积极行为”加以证明。如向员工送达续签劳动合同的通知、劳动合同文本等。如员工未在指定期限内回复或签署,则可以证明员工存在“拒签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便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了。案例 2:如何理解“维持原约定条件”李某于 2008 年 10 月 17 日进入某企业管理咨询公司从事法务工作,双方签有2 年期劳动合同,合同到期日为 2010 年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