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委托合同解除的法律规定受托人报告义务主要有哪些内容
为何应有报告义务
受托人应当根据委托人的要求,随时或者定期报告受托事务的处理情况;受托事务终了或者委托合同解除时,受托人应当将处理受托事务的始末经过和处理结果报告委托人,并提交必要的证明文件
受托人此项义务的具体内容由当事人根据需要约定
本法规定了受托人的报告义务
这是因为必要的报告是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委托事务的进展情况,从而及时作出或变更指示,妥善维护自身权益的前提
导读:委托合同中因为有三方当事人,即委托人、受托人以及第三人
因此其法律关系变得尤为复杂
委托合同案件纠纷也因此变得复杂多变,虽然《合同法》为委托合同纠纷案件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但是大量的委托合同纠纷案件的出现,在审判实践中依旧是一件麻烦而难处理法案件
要解决这些案件则必须详细的分清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法律问题
下面就这几个问题逐一做分析
一、第三人仅知道受托人的代理人身份,而不知道委托人具体是谁的情况下,能否产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我国《合同法》第 402 条规定,受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在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学理上又称委托人的自动介入),但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之约束受托人和第三人的除外
审判实务中就该法条中规定的“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在理解上有时产生错误地认识
虽然《合同法》第 402 条在立法时借鉴了美法中的隐名代理制度,但在具体的适用条件上又有所不同
主要表现在:1、英美法上的隐名代理制度,必须是代理人明确告知第三人代理关系存在时,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第三人经由其它途径知道代理关系存在时,不发生委托人的自动介入
《合同法》402 条对此则无限制,只要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委托人与受托人的代理关系即可
2、在英美法上的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