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甲方(委托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乙方(居间人):联系地址:联系电话: 甲乙方为了发挥双方的优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双方充足协商,依平等自愿、等价有偿的原则,达成以下合同: 一、委托事项 1、乙方接受甲方委托,负责就出售成某某公司 100%股份,引荐甲方和第三方直接洽谈,并最后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股份转让合同。 2、“居间成功”是指完毕本条所列全部委托事项。甲方与第三方未订立书面的股份转让合同,视为委托事项未完毕。 二、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某某公司的有关信息,内容涉及但不限于公司的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现有重要资产状况及债权、债务。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资质证书及现有重要资产状况,债权债务状况必须完全能够成为甲方与第三方所订立股份转让的构成部分。 3、乙方在甲方与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期间,应尽到作为居间人的慎谨和诚实义务,促成该交易的完毕。三、甲方义务 1、甲方负责提供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有关资料;负责和第三方进行合同谈判。 2、如果居间成功,则由甲方全方面推行和第三方所订立的股份转让合同。甲方因推行股份转让合同而产生的权利和义务,与乙方无关。 3、如果居间成功,则甲方应按本合同商定,向乙方支付居间酬劳。 四、居间酬劳的计算办法、支付时间和支付方式 1、甲方确认股份转让价格 万元人民币(不包含任何税费),甲方支付给乙方的居间酬劳为 万元人民币(不含税费)。 2、甲方收到转让款 3 日内,应按照甲乙双方实际获得价款比例向乙方支付居间费用。 3、自本合同订立之日起 3 个月内,如乙方没有促成甲方与第三方订立股份转让合同,视为乙方居间不成功,乙方不收取任何费用。 五、诚信原则 1、如果甲方与第三方在本合同委托期内,未能达成股份转让合同,没有征得居间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应再与第三方进行协商并订立股份转让合同,否则居间方有权请求甲方按本合同第四条支付居间酬劳。 2、本合同的使用期内,居间方在此期间必须主动推动第三方与甲方进行实质性洽谈,并协助甲方和第三方公司达成实质性成交合同。 六、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1.当事人就解除合同协商一致; 2.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3.在委托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达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推行重要义务; 4.当事人一方迟延推行重要义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推行; 5.当事人一方迟延推行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