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张掖市山丹铁骑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动火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根据企业生产存在易燃、易爆的特点,为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动火工作的管理,防止火灾爆炸事故的发生,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动火管理要求第二条 动火作业分为特别危险动火作业、一级动火作业和二级动火作业三类
(一)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在生产运行状态下的易燃易爆物品生产装置、输送管道、储罐、容器等部位上及其它特别危险场所的动火作业
(二) 一级动火作业在易燃易爆场所进行的除特别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厂区管廊上的动火作业按一级动火作业管理
(三) 二级动火作业除特别危险动火作业和一级动火作业以外的动火作业
(四)凡车间或单独厂房全部停车,装置经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并实行安全隔离措施后,可根据其火灾、爆炸危险性大小,经安全生产部批准,动火作业可按二级动火作业管理
(五)遇节日、假日或其它特别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
第三条 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一)一级和二级动火作业安全防火要求1、动火作业必须办理动火安全作业证,进入设备内、高处等进行动火作业,还须执行 AQ 3028-2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受限空间作业安全法律规范》和 AQ3025-2024 《化学品生产单位高处作业安全法律规范》的规定
2、动火作业应有专人监火,动火作业前应清除动火现场及周围的易燃物品,或实行其它有效的安 全防火措施,配备足够适用的消防器材
3、凡在盛有或盛过危险化学品的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及处于 GB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生产设备上动火作业,应将其与生产系统彻底隔离,并进行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 可动火作业;因条件限制无法进行清洗、置换而确需动火作业时按 2 规定执行
4、凡处于 GB 50016 规定的甲、乙类区域的动火作业,地面如有可燃物、空洞、窨井、地沟、水封 等,应检查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