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地质工作项目野外验收暂行制度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地质工作项目野外验收(以下简称野外验收),保证地质工作项目的质量,依据《安徽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安徽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安徽省行政辖区内省级财政出资勘查的地质工作项目(包括省公益性地质工作项目与省地质勘查基金项目)的野外验收工作。第三条 省地质工作项目野外验收由省国土资源厅委托省公益性地质调查管理中心或基金管理机构(以下简称中心)组织,项目承担单位主管局派人参加,省国土资源厅督导。第四条 有野外实物工作量的地质工作项目野外验收工作应在野外工作现场进行,其依据是项目任务书、设计书和设计批复意见及有关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五条 野外验收是在项目野外工作全部结束,已取得了各项资料并进行初步整理后进行,向中心提交申请(一式两份)。申请材料包括:野外验收申请表(附表 1)、野外工作总结、原始资料清单以及本单位对项目野外验收的意见。 第六条 申请野外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已完成设计规定的野外工作量的 100%或基本完成;(二)原始资料齐全、准确,并进行了初步整理;编写了项目野外工作总结;(三)样品测试结果和内外检结果原则上要齐全,客观原因不能报全的,要保证样品测试结果报出;(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需对外转包工作项目进行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且要回收齐全外包项目原始资料并归档;(五)项目承担单位要对项目进行内部野外验收,并提供初审意见。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提供如下资料:(一)项目任务书、设计书与设计审查意见以及设计变更批准文件。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二)原始资料:1、野外原始图件;2、野外记录本、原始野外记录卡片、原始数据记录、相册、表格等;3、野外各类原始编录资料,及相应的图件;4、样品鉴定、分析、测试送样单和分析测试结果;5、各类典型实物标本;6、过渡性综合解释成果资料和综合整理、综合讨论成果资料;7、其他相关资料。(三)本单位自检记录及野外检查验收意见。(四)野外工作总结。第八条 野外工作总结包括以下内容:(一)项目任务书规定的目标任务;(二)设计书批准的实物工作量及完成的实物工作量;(三)工作部署、工程布置、技术路线是否按设计书执行,未按设计执行的,应提供变更批准文件,并详细说明;(四)各项工作质量评述,是否达到法律规范要求和设计书中的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