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与北京德法利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营销协议纠纷案[裁判摘要] 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具体的再审请求范围内或在抗诉支持当事人请求的范围内审理再审案件
当事人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理范围
但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当事人在原审诉讼中已经依法要求增加、变更诉讼请求,原审未予审理且客观上不能形成其他诉讼的除外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的规定,合同法实施以后,人民法院确认合同无效,应当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和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为依据,不得以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4)民提字第 61 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上诉人):北京德法利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徐殿禄,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英,云南云电阳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法孟,北京市沁润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
法定代表人:李玉平,该中心主任
委托代理人:刘建华,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范国平,安徽协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北京德法利科技进展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德法利公司)为与安徽省福利彩票发行中心(以下简称安徽彩票中心)营销协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2024)皖民二再终字第 12 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于 2024 年 10 月 16 日作出(2024)民二监字第 20-2 号民事裁定,提审本案
本院依法组成由审判员刘竹梅担任审判长,代理审判员殷媛、张雪棵参加的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书记员赵穗军担任记录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1 年 8 月,安徽省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委员会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