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甲方:乙方:为体现客运班车经营的透明度,充分调动双方的积极性,实现双方“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经营目的,明确甲、乙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并在乙方已阅知、理解并自愿承诺遵守甲方的《全州县客运公司安全生产管理法律规范》及《广西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信誉考核办法》等各项有关规章制度的情况下,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是甲方对乙方实行“确保上交核定客运班车经济管理费,成本自理、自负盈亏”单车考核的一种责任明确的管理方式
在合同期内,乙方承担该车生产经营的全部责任
第二条 乙方自有客车以甲方名称登记挂告经营
车牌号为( ),客车挂靠经营不是产权转移,客车产权仍属乙方
第三条 甲方将客运班线 至 的线路(线路牌号码: ),交给乙方从事经济责任经营
第四条 经营期限:从签订合同之日算起,即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第五条 乙方如因市场需要更新车辆的,经乙方申请并经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新车辆,更新车辆手续按甲方的购车办法办理
第六条 乙方每月向甲方交纳的上缴费用包括代收代缴税费和核定的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管理费
1、代收代缴税费,包括营业税金及附加、车船使用税等(随国家政策调整而增减)
2、乙方必须按“先交后营”的原则,每月按时足额向甲方支付经济责任管理费,每月的经济责任管理费(在每个月 15 日前交清)
经济责任管理费为:XX 东班线车辆每月2800 元;XX 班线车辆每月 1300 元;其它邻省、县际、乡镇班线车辆每月 700 元
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拒交或拖欠经济责任管理费,否则甲方有权终止与乙方签订的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该班线经营权另行招标
(凡各班线车辆临时停运的,经济责任管理费一律按月足额交纳给甲方)第七条 在客运班车经济责任经营合同内,客车保险业务由甲方指定保险公司统一投保
客车投保额按线路共分二类:第一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