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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国际贸易实务案例分析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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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 9案情评析1. 在“卢记”与“扎拜”之间的 FCA 合同中,货物 10%的损失(脏包)应该由谁承担?依照 FCA 术语: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时,卖方负责装货;交货地在卖方所在地之外时,卖方不负责装卸;卖方必须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失的一切风险,直至已根据规定交货为止。2. 保函效力及承运人签发不清洁提单的责任在国际贸易中,当货物外表状态不良时,卖方(或托运人)往往向承运人出具保函以换取承运人签发清洁提单。关于保函的效力,依照《汉堡规则》,包含在托运人与承运人之家有效力,而对于第三人不发生下来里,即包涵对受让提单的包括收货人在内的任何第三人不发生效力。本案中,扎拜将货物装箱并存放后,并未履行交货义务,因为交货地在“扎拜”所在地,“扎拜”应该负责装货。“扎拜”拒绝履行装货义务导致货物滞留在其所在地,是违约行为,只意味着货物并未被置于买方指定代理人的处置下,因而风险也就未被转移给卢记。台风造成货物 10%损失,”扎拜“应该承担全部风险,并向卢记做出相应的补偿。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案例 15国际运输与国际贸易是两个相互独立又关联密切的法律关系,随着国际贸易日益频繁,海上货物运输中,目的港无人提货等问题屡见不鲜。本案系一起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引起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主要争议焦点为原、被告之间的法律关系认定,即凭海运单的记载是否可认定金澳货源为涉案海上货物运输下的适格收货人。一、海上货物运输中收货人的权利义务随着商事交易类型的日趋增多与合同法基本理论不断进展,合同效力及于第三方已为交易实践所需,特别情况下突破合同相对性原则势在必行,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即为一个典型的代表。依中国《海商法》41 条,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由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承运人和托运人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主体,收货人虽然未参加运输合同的订立过程,但亦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下不可或缺的一方,其利益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密切相关。中国《海商法》借鉴《汉堡规则》引入了“收货人”概念,该法 42 条规定:“‘收货人‘是指有权提取货物的人。”中国《海商法》对“收货人”一词的解释,体现了收货人最重要的权力。同时,收货人也应履行相应义务。中国《海商法》78 条:“承运人同收货人、提单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依据提单的规定确定”。(提单:承运人与收货人等之间的合同)具体而言,收货人依提单对承运人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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