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使用说明为法律规范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保障国家土地所有权收益,建立统一有序的土地市场,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24]2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24]67号)、《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第21号令)等文件精神,确定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以下简称协议出让最低价)
一、适用范围协议出让最低价适用于除可以划拨和必须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公开方式供地外采纳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主要是指工业、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等可以采纳协议出让方式供地的项目
二、地价内涵协议出让最低价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而向土地使用者收取的最低价标准,包括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征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和经省以上物价、财政部门认定的有关税费(主要指耕地占用税、耕地开垦费、征地管理费)
协议出让最低价设定的开发程度:征地完成后宗地外尚未进行五通(通路、通上水(供水)、通下水(排水)、通电力、通电讯),宗地内尚未土地平整
协议出让最低价设定的土地使用年期:工业用地法定最高出让年期50年
三、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应用(一)根据协议出让最低价的内涵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况使用1.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但不负责“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时,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按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2.当政府负责统一征地并支付征地费用,同时负责“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时,应在广东省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表的最低价标准的基础上加上“五通一平”的开发费用后作为协议出让土地的最低价标准执行
3.协议出让最低价是以占用耕地(不含园地、林地、其他农用地、未利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