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当物灭失的法律后果时间:2024-11-20 12:30:05okok 在典当业务中,当物存在着发生灭失的可能性,当物灭失后对于典当行收取典当借款利息和综合费用的权利是否会产生影响,这个问题的不明确可能会对典当行从事典当借款业务带来一定的法律风险
在目前的《典当管理办法》中我们找不到对此问题的相应论述,因此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探讨,以引起典当行在防控风险时对此问题进行充分关注为了论述的准确性,本文所称当物灭失系指当物的全部灭失,不包含当物部分毁损的情形
一、当物灭失的情形及责任归属当物灭失大致分为四种情形:1、可归责于典当行的情形,即因典当行保管当物不善而导致当物灭失;2、可归责于当户的情形,即当物由当户自身负保管义务,如房地产典当和财产权利典当,因当户保管不善导致当物灭失;3、因第三人侵权或违约行为导致当物灭失情形,这种情形无需区分当物系由典当行、当户保管,此种情形还包括典当行委托第三人保管,因保管人的保管不当所引起的当物灭失情形;4、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当物灭失情形,此种情形系指因不可抗力导致当物灭失且根据法律规定不可归责于任何人
二、当物灭失的法律后果结合上文对于当物灭失的情形以及责任归属的分析,分别对不同情形的当物灭失进行法律后果的分析:1、当物灭失归责于典当行情形《典当管理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质押当物在典当期内或者续当期内发生遗失或者损毁的,典当行应当根据估价金额进行赔偿
依此规定,因可归责于典当行导致当物灭失的情形,存在以下两个法律后果:1、典当行所承担的责任即是根据估价金额对当户进行赔偿,这种赔偿已填补了当户的全部损失
2、同时,因当物灭失,当户已不能行使赎当的权利,此时当户有权解除典当借款合同,并以典当行支付的赔偿款直接进行债务的清偿,利息和综合费用计算至当户解除典当借款合同之日
但是,若当户并无解除典当合同的意思表示,包括长时间未与典当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