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房屋转租效力探讨——兼议《合同法》的完善 [内容提要]:出租人将房屋租赁给承租人后,承租人转租后容易发生纠纷
如承租人违约不付租金,出租人要求收回房屋;次承租人以转租无效为由拒付租金,我国现行《合同法》未规定次承租人的抗辩权,对转租的规定既不科学,对次承租人也不公平
本文论证了租赁权的性质和立法上的不足,提出完善立法的思路,即给予租赁权人以物权的保护方法,给予租赁合同各当事人以平等保护
[关键词]:租赁 转租 效力 完善 一、问题的提出 出租人甲将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乙,乙又将房屋转租给丙,后来乙违约未交房租,甲遂要求解除租赁合同,收回房屋,丙听甲讲乙转租房屋未告诉甲,丙遂诉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丙与乙之间的租赁合同无效,不付租金,并要求乙赔偿其损失
本纠纷的处理关键在于对房屋转租行为效力的认定,房屋转租是否需要出租人同意
我国现行法律对转租合同关注较少,《合同法》第 224 条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
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第三人对租赁物造成损失的,承租人应当赔偿损失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这一规定基本上没有涉及转承租人的权利义务,给有关案件的审理流下了一定的法律漏洞
本文提出的问题,主要在于房屋转租是否需要房屋所有人的同意,在房屋所有人不知道或不同意的情况下,是否应认定转租合同无效
要认清转租合同的效力,需要先对租赁权的性质有正确的认识
二、租赁权的性质 关于租赁权的性质,有债权说、物权说和租赁权之物权化说三种 1、债权说
该说认为承租人对于租赁物使用收益的权利因租赁物的交付而取得,此权---------------------------------------------------------精品 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