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和借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
第三条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
第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经理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
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
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三)符合公司进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实行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五)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
第二章 投 资第一节 投资行为第六条本制度法律规范的公司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
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
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外汇和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行为
第二节 投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