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投资、担保和借贷管理制度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法律规范大冶有色金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使投资、担保、借贷行为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规避和减少决策风险,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法律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法律规范的行为包括公司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公司其它经营行为另行规定。第三条列入公司年度生产经营计划中的投资、担保、借贷行为按决策权限分别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可以授权总经理直接组织实施。第四条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在做出决策时,遵照各自的议事规则和工作规则进行,董事会、总经理做出的决策同时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董事会应在股东大会定期会议上向股东汇报公司投资、担保、借贷工作情况。第五条本制度的决策行为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国有资产监管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二)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利益,争取效益最大化;(三)符合公司进展战略,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挥和加强公司的竞争优势;(四)实行审慎态度,规模适度,量力而行,对实施过程进行相关的风险管理,兼顾风险和收益的平衡;(五)法律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必要时咨询外部专业机构。第二章 投 资第一节 投资行为第六条本制度法律规范的公司的投资行为具体包括: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一)对外投资,即设立全资企业、合资或合作企业;收购兼并其他企业;对已投资的企业追加投入等;(二)固定资产投资,即: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等。公司进行收购(含购买)、出售、置换实物资产或其他资产,承包,财产租赁等行为时比照投资行为进行管理。第七条公司应严格控制证券投资、外汇和期货投资、基金投资、委托理财等金融投资行为。第二节 投资决策权限第八条公司股东大会可以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及产业政策的前提下,决定公司一切投资及处置事项。下列投资及处置事项应由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一)单个项目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4%,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投资金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0%的主营业务对外投资事项;(二)出售单笔账面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1%,或一个会计年度内累计出售账面价值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值的 2%的非流动资产处置事项;(三)公司全部非主营业务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