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投资控制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法律规范建设项目管理,严格、科学地控制好投资,避开“三超”的发生,根据《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深圳政府投资项目审计监督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署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投资控制是指项目的投资估算、设计概算、施工图预算、工程结算和竣工决算等各阶段的造价控制
第三条 投资控制的中心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造价,实行以设计阶段为重点的建设全过程造价控制,目标是用批准的投资估算控制初步设计概算、用批复概算控制项目实施阶段的工程造价(包括施工图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等)
第四条 建设项目勘察、设计阶段,前期处负责人是投资控制的总责任人,项目负责人是投资控制的责任人;实施阶段,项目主任是投资控制的总责任人并向署长负责,项目造价工程师是工程造价的责任人,各分管的专业工程师是各分项或单位工程的工程造价责任人
第五条 设计各阶段均需进行限额设计,方案或初步设计以市计划主管部门批复可研报告中的总投资乘以 0
8 或批复可研报告中的建安工程投资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施工图设计以批复概算的建安工程费作为限额设计的依据
第六条 设计单位依据批复的可行性讨论报告和投资估算进行初步设计,并编制项目设计总概算,设计总概算应当包括项目建设所需的一切费用
第七条 设计总概算由合同预算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审核,经项目分管署领导批准后报市计划主管部门评审
第八条 设计单位提交施工图后,由项目组委托造价咨询机构编制施工图预算,如预算超出概算,应要求设计单位修改施工图,以保证各项目的造价控制在计划之内
第九条 项目实施阶段,工程造价控制实行分工负责制,施工图预算完成后项目组根据人员分工情况,按《投资控制责任表》(详附件)的要求,将各专业的造价指标落实到各专业工程师,《投资控制责任表》填写完后报合同预算处、分管署领导和署长备案
第十条 招标限价应按分项预算严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