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旅游合同中的责任承担案情简介2024 年夏天,张先生所在单位组织员工到某风景区二日游,张先生携妻儿一同参加。第二天中午,张先生一家随团从景区折返,途经第五泄瀑布至第四泄瀑布的山路时,张先生年仅 3 岁半的儿子突然从山道护栏的空隙处滑出路面摔了下去,眼疾手快的张先生随即钻过护栏意图拉住儿子,不想重心失稳竟翻身跌落悬崖。意外发生后,景区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发现并进行救助,旅行社导游也及时赶到现场配合施救并陪同送医。但是,张先生却因伤重于当天不治身亡。2024 年 12 月,张先生的家属向长宁法院起诉,认为旅行社及景区管理公司都没有实行合理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应分别承担30%和 70%的赔偿责任,赔偿各项损失共计 120.6 万余元。办案思路及心得旅行社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根据法律规定,作为旅游经营者和旅游辅助服务者,旅行社与景点管理人在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游客人身、财产损害时,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本案证据表明,随团导游在带团过程中,以及进入五泄风景区前向游客进行过安全告知;意外发生后,导游当即知晓并赶往事发地点,协同他人共同对张先生进行救助,并陪同护送张先生就医,其间没有任何延误救助或救助不当的地方。因此,涉案旅行社在本案中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不应对张先生的意外死亡承担侵权赔偿责任。对于景区管理公司承担 20%的赔偿责任,法官表示,原告方提供的新闻报道表明,景区管理者明确表示,当地安监部门已经要求对景区内栏杆进行加密加固等整改,由此可以确认,栏杆间距较大存在安全隐患,与本次事故的发生具有一定的关联性。景区管理者应对其这一过错承担相应的侵权赔偿责任。张先生作为神志清醒,对外界辨识能力正常的成年人,应当对周围环境危险与否以及钻出护栏可能造成的后果有正常的推断,但在看到儿子滑出栏杆坠落山崖时,张先生未能考虑到行为的危险性而贸然为之,虽因事发突然并且救子心切,但不能因此免除其自身存有的过失,也不能因此加重其他责任方的赔偿责任。因此,张先生对损害的发生应自负相应的责任。裁判结果 法院近日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景区管理公司对张先生的死亡后果承担 20%的侵权赔偿责任,赔付原告 23.5 万余元;旅行社不承担责任,准予其补偿原告 8000 元;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文章来源:律伴网 http://www.lvban365.net/ 代理记帐业务约定书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乙方: 报表、国税申报、地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甲方如有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