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崔建远 清华大学法学院 教授 关键词: 无产权证房屋买卖/无权处分/解除条件/不当得利 内容提要: 对无产权证房屋买卖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而应适用我国合同法关于合同有效的规定或者第 51 条关于无权处分的规定
合同因解除条件成就而归于消灭时,已付房价款的返还、装修房屋所形成价值的返还属于不当得利返还
于此场合,不得适用过失相抵规 则,除非守约方对此类返还选择了违约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
这些返还与违约方应承担的违约损害赔偿并行不悖
一、案件事实概要 2001 年 3 月 25 日,甲与乙签订了《卖房协议》,约定了如下内容:甲将其住房 B 号卖与乙,协议签订当天支付 8 万元,尾款 2 万元在该房屋产权证下来并办理完过户登记手续后再予支付
协议签订后,该房屋所有权即归属乙
该协议一经签订,即具法律效力
后来乙成为 A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他对 B 号房屋所享有的权利被让与给 A 公司,成为 A 公司财产的一部分
2001 年 6 月 10 日,A 公司与丙签订《售房合同书》,约定了如下主要内容:A 公司将上述住房 B 号卖给丙
丙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A 公司支付购房首款 125000 元整,丙自该笔首款支付之日起即有权装修、人住该房
A 公司保证该房屋为合法销售的房屋,无任何债务及遗留问题
A 公司如不能在 2001 年 12 月 31 日前将 B 号房屋的户名过到丙名下,除应如数退还丙所付全部款外,还应对丙作适当经济赔偿,包括房屋装修费、因追索房产证而导致误工损失费、诉讼费、聘请律师等费用
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但 A 公司直至 2024 年 3 月都未能按《售房合同书》给丙办理 B号房屋所有权的过户登记,表面原因是 A 公司一直未取得 B 号房屋的所有权,深层原因是甲违反了她与 A 公司之间的《卖房协议》,私自将 B 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