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 五、知识产权合同案件审判 27.技术转让合同与以技术入股的合作经营合同的区分与推断 在合同案件的审理中,确定合同的性质是审理案件的基础
由于实践中合同的复杂性,区分技术转让合同和以技术入股的合作经营合同存在一定难度
为此,应全面考虑、综合分析合同的有关约定以及当事人的履约行为,正确确定当事人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真实含义
在申请再审人闫春梅与被申请人朱国庆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2024)民申字第 159 号]中,最高人民法院适用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合同所使用的词句、合同的有关条款、合同的目的、交易习惯以及诚实信用原则,确定了当事人所争议的合同条款的真实意思,从而正确认定了涉案合同的性质为预付前期技术转让费加利润提成方式的技术转让合同
该案的基本案情是:闫春梅与朱国庆于 2024 年 10 月 29 日签订了一份名称为《合作经营合同》的合同,季新华作为中介人在该合同尾部签字
该合同第 1 条和第 2 条约定,闫春梅将其自主开发的VJ 绿色奶牛精饲料技术独家转让给朱国庆,朱国庆以其所在地先期投入资金,设立奶牛精饲料公司并办理相关审批手续
该合同第 4条“技术转让费的支付”约定,朱国庆分三期支付给闫春梅技术转让费 100 万元,第一期 20 万元将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即付;第二期20 万元于生产设备安装完毕,生产出产品符合国家和企业标准后支付;第三期 60 万元在生产设备安装完毕后,生产出合格产品,首先从实现的利润中支付, 60 万元付款结束后,在一个月时间内,完成技术转让
该合同第 5 条“公司的股份确认”约定:该公司所有资产为朱国庆投入,原始资产与闫春梅无关,朱国庆具有全面管理决策权,并占有该公司 65%的股份,闫春梅占有 25%的股份,中介人占有 10%股份
闫春梅股份是技术股,上述公司各股份按各自所占比例,具有获得公司利润和承担公司风险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