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未经授权的存单质押无法律效力【案情】 2000 年 4 月,某信用社工作人员王某请朋友李某帮助吸储,李某于是将 6 万元现金交给王某代办存款
王某将 6 万元现金存入其所在信用社,信用社出具了以李某为姓名的定期存单
次日,王某又找到李某要求借其存单到信用社办理质押贷款,李某同意
4月 20 日,王某将借李某的存单质押给了甲,向甲借款6万元,期限半年,并约定逾期不还,该存单归甲
借款到期后,王某没有归还借款,甲便将王某质押的存单交付乙,以偿还其欠乙的债务6万元
2001 年 10 月,乙持存单向信用社要求提前支取存款
信用社因乙提前支取定期存单无存款人身份证而拒绝付款
后李某知道此事,认为自己为存单的所有权人,乙属于非法持有存单,要求信用社向其支付存款
信用社认为李某虽为存款人,但其未持有存单,也拒绝向李某支付存款
李某于是起诉,要求信用社支付6万元存款
【法院判决】 法院受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信用社是否应向存款人李某支付存款的问题
在合议庭评议的过程中,持有两种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信用社应当向李某支付该存款
理由主要是:李某将其存款单借给王某到信用社办理质押贷款,而王某违反了约定,将该存单向甲办理了质押贷款,王某的社为并没有得到李某的同意,其私自向甲质押贷款的行为属于无处分权的行为
甲因此不能取得该存单的所有权,其用该存单向乙偿还债务的行为也是无效的行为
因此,乙无权向信用社要求支付存款,乙应将该存单返还给甲,甲再将存单返还给王某,王某将存单返还给李某,李某可持返还的存单向信用社要求支付存款
而另一种意见则认为,应驳回存款人李某要求信用社支付存款的诉讼请求
理由主要是:李某将存款单借给王某办理质押贷款,是其处分存款单的行为
王某将存款单向甲办理了质押贷款并约定到期不还该存款单归甲所有,贷款到期后,王某没有履行还款义务,依约定存款单归甲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