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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服务合同还是劳动合同VIP免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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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2024 年,大兴法院审结一起对合同性质出现争议的案件。 2001 年 6 月 10 日,北京某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了《艺人唱片演艺合约》,合约中明确规定了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支付郑小姐工资每月 500 元,公司为包括郑小姐在内的歌手制作歌曲,提供演出服装,安排演出事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平面宣传和电视台 MTV 的宣传,并承接广告片的拍摄等。双方共同分担有关费用和分享相应收入。同时,郑小姐要缴纳签约费 1.5 万元,如公司违约,将双倍返还此签约费。合约签订后,郑小姐如约缴纳了签约费。她于 2024 年 3 月 15 日至 17 日,在未经公司批准的情况下私自外出,夜不归宿。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工作制度、休息制度、奖惩制度等,其中,还有对公司艺人人身进行约束、行为进行要求的劳动纪律性质的条款。据此,公司解除了与郑小姐的合约,并向其送达了解约通知书,但拒绝退还签约费 1.5 万元。双方产生纠纷,郑小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退还签约费 1.5 万元。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郑小姐的请求,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起诉至法院。 庭审中,针对《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规定的郑小姐可以拿到每月 500 元的工资中的“工资”一词,公司解释为生活费,而郑小姐认为工资就是工资,不是生活费。此外,双方对郑小姐一直没有拿到原约定的分成没有异议。 分歧: 对本案中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的性质,合议庭产生了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和郑小姐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是劳动合同,二者之间的关系是劳动关系。因为双方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详细规定了郑小姐的工资数额和发放方式。郑小姐从公司获得了连续、稳定的工资收入。同时,在公司的《公司艺人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了公司艺人必须严格遵守的各项制度,这表明郑小姐和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之间存在人身隶属关系。郑小姐从没有作为一个和公司平等的民事主体与其进行合作、利润分红;郑小姐缴纳的签约费的性质是具有担保劳动合同实现作用的定金,因为双方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中约定的签约费的作用与我国担保法中规定的关于定金的担保作用完全一致,除此之外,合约中没有其他有关签约费用途的约定。 第二种意见认为,文化艺术沟通有限公司与郑小姐之间所签订的《艺人唱片演艺合约》是服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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