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载后可任意编辑东津镇村民代表会议制度 一、为进一步法律规范、完善村民代表会议制度,进展基层民主,实行村民自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村民代表会议是村民委员会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一种有效形式
它向村民会议负责,在村民会议闭会期间,由村民代表会议主席负责召集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
三、村民代表会议的参加人员由本村村民推选产生的村民代表组成,不是本届村民代表的村“两委会”成员和本村的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可以列席村民代表会议,但没有投票权和表决权
四、村民代表会议经村民会议授权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查和批准本村经济和社会进展规划,工农业生产计划和村庄建设规划; (二)听取审议村民委员会对村务公开监督小组、村民主理财小组的工作报告,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三)审议村财务收支情况,讨论决定集体资产的管理和使用; (四)讨论决定涉及全村利益的重要工作措施和重大工作安排; (五)讨论通过村民自治章程(草案)、村规民约(草案)并监督实施,建立和修订村民自治的各项制度; (六)监督村民委员会执行、落实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决定情况和管理本村自治事务活动; (七)在上级政府的指导下接受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辞职请求,决定村民委员会成员停止履行职务,并受权他人代理其职务; (八)授权履行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五、村民代表根据村民委员会的核定名额由各村民小组推选生产,但是总数不少于三十人
村民代表中,妇女应当有适当名额
村民代表产生后,向全体村民张榜公布,并报镇人民政府备案
六、村民代表会议代表每届任期与村民委员会任期相同,可以连选连任
七、村民代表应接受本村民小组村民的监督,有本村民小组五分之一以上村民联名,可以要求撤换村